出口管制合规台

中国两用物项与出口管制全景框架 · 判定向导 · 许可路径 · 最终用户尽调

法规检索截至 2026-08-30

按顺序回答六个问题,得出该笔出口的管制定性与下一步动作。判定顺序对应法律适用顺序:先定物项性质,再查清单,再核主体与目的地,最后走兜底条款与跨境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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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效力层级排列的现行依据,以及近期重点公告的扩张脉络。搜索框同时过滤下方的法规条目与公告时间线,可按名称、文号、日期或关键词检索,例如「稀土」「管控名单」「792」「日本」。

管制编码结构

五位编码怎么读

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把原先分散在核两用品、导弹、生物两用品、有关化学品、监控化学品等法规附件以及 10 余个公告中的管制物项,整合为统一编码,形式为「1 位数字 + 1 位大写字母 + 3 位数字」,如 1C3513A201五位各有含义:第 1 位行业领域,第 2 位物项类型,第 3 位管控原因,第 4、5 位用于物项排序。同一物项涉及多个管控原因时,除临时管制外,按最主要的管控原因编排。编码下还可再分层级,如 1C111.a.11C111.b.1.a

第 1 位行业领域
第 2 位物项类型
第 3 位管控原因

编码规则依据清单原文第一部分「清单结构和编码规则」。分类归属以清单条目的技术参数描述为准;同一产品可能同时命中多个条目,需逐条比对参数阈值。

近期重点公告

出口管制公告登记册

按发布日期排列的 36 条出口管制相关公告,分清单与目录、专项物项管制、国别措施、管控名单、不可靠实体清单、其他相关六类。管制重心已从「物项」扩展到「物项 — 技术 — 主体」全链条,并出现基于中国成分比例的域外规则。

发布日期文号类别与要点

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设三条取得出口资格的路径。先完成出口经营者登记,再按物项与交易特征选择许可类型。

条例第 15 条 · 第 19 条

三条许可路径对比

路径适用范围最终用户出口次数有效期

条例第 20 条规定了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出口凭证的情形:单位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;5 年内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;属于管控名单内境外主体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。

办理流程

从登记到报关

基础材料

单项许可申请

    加项材料

    通用许可另需

      时限与责任

      审查期限与违规后果

      审查期限

      条例第 17 条: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 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补正材料、技术鉴定等期间通常不计入。

      法律责任

      未经许可出口、超范围出口等严重违法行为,依《出口管制法》相应条款处罚,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、按违法经营额倍数罚款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格。条例第 39 – 42 条另就未履行报告义务、教唆帮助规避管制、违反最终用户承诺分别设定倍数罚与定额罚。

      罚则的具体倍数与金额区间请以《出口管制法》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原文为准,本页不逐一列举数值。

      清单判定只解决「物项能不能出」,主体与用途判定解决「这一单能不能做」。以下三块对应实务中最常出问题的环节。

      名单体系

      三套名单,依据与后果各不相同

      管控名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是两套并行制度,法律依据、覆盖物项范围和限制手段都不一样,核查时须分别检索,不能只查其一。

      名单法律依据限制范围典型措施

      条例第 24 条

    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

      必须落实的要点

        域外与转口情形

          红旗信号自查

          勾选交易中出现的异常特征

          红旗信号不直接等于违法,但一旦出现就意味着「应当知道」的门槛被拉低,需要留痕化的尽职调查记录来支撑决策。

          0 尚未勾选。逐项核对交易背景,任何一项命中都应记录调查过程与结论。